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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加强对本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质量行业监管,根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的规定,决定对本市持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的生产企业进行2013年度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批准书》,且《批准书》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技防产品生产企业。
二、通过年检的条件
(一)接受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的质量行业监督管理。
(二)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三)技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即2012年4月1日之后签发的)。
(四)积极配合国家、行业及地方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且抽查结果为合格的。
(五)按时填报《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以下简称《年检登记表》,见“上海安防网”),并积极配合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做好年检工作。
三、年检程序及时间安排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响应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加快行政审批改革,简化程序、简政放权的要求,今后《批准书》年检工作以各分县局技防办为主,市局技防办负责对分县局技防办年检进行监督检查,并汇总各分县局年检情况后统一发布年检结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各分县局技防办应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技防产品生产企业,并指导企业做好年检准备工作。
(二)申请年检企业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并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填妥的《年检登记表》和下列文件资料(同类技防产品只需一套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审核。
1、各种型号技防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2、《批准书》正、副本原件;
(三)分县局技防办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在《年检登记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和加盖公章。2014年4月10日前,各分县局技防办应将年检工作审核结果进行书面总结和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年检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后与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局技防办(电子文档请通过总队网上办公系统发送,收件人:顾晓锋, 电话:23418)。
(四)市局技防办自2014年4月11日起,对分县局技防办的年检审核材料进行核查,并于4月30日前通报年检结果。
(五)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其产品《批准
书》将无效。从2014年5月1日起,该产品不得在本市生产和销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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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