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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章丘国税局获悉,该局利用电子查账工具,成功查获一起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的漏缴税款案件。目前,该案件已经结案,相关税款、滞纳金、罚款12余万元已追缴入库,税务稽查的“电子眼”威力初显。
今年8月份,章丘国税局按照上级关于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重点税源企业。公司主要经营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生产销售,五金交电、高低压电器材料的批发销售。公司年销售额超过亿元,规模比较大,财务核算比较健全,并且采用电子财务管理软件进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由于公司规模较大,采用传统的检查方法进行检查费时费力,并且效果不一定理想。针对该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电算化的特点,章丘国税局调整思路,决定运用电子查账分析软件进行辅助检查。通过电子查账软件实施查前分析,锁定疑点,由检查人员实地检查对分析锁定的疑点进行进一步调查落实。
通过中普电子查账软件分析,发现企业在财务核算中的“其他应付款”发生额度较大,有些业务明显异常。经通过电子查账软件进一步对其相应记账凭证分析筛选,发现该企业2009年-2011年度代扣个人所得税收到地税部门返还的手续费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存在未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嫌疑。检查人员针对上述疑点问题实地进行了落实,发现企业2010-2011年收取的代扣代缴手续费319147.69元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了纳税调整。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2009年度收取的手续费293548.46元未依法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通过各种形式获得不同来源的收入均需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总额申报纳税。按照该企业情况,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3387.1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申报不实,税务机关依法追缴该单位少缴的税款73387.12万元,并对该单位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